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法國人民的代表,組成國民議會,鑑於對人權的無知、忽視或蔑視是造成公共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根源,特此莊嚴宣告人權的自然、不可剝奪和神聖權利,使這份宣言時刻呈現在全體政治成員面前,不斷提醒他們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使立法權和行政權的行為,在任何時候都與所有政治機構的宗旨相符,從而得到更多尊重;使公民基於簡單而無可辯駁的原則提出的要求,始終有助於維護憲法和全體人民的幸福。
因此,國民議會在至高無上的存在面前和主持下,承認並宣布以下人權和公民權。
第一條
人生而自由,在權利上一律平等。社會區別只能基於公共利益。
第二條
一切政治聯合的目的在於維護人的自然權利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
第三條
一切主權原則本質上屬於國家。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未經國家明確授予的任何權力。
第四條
自由在於能夠做任何不損害他人的事情:因此,每個人行使自然權利不受任何限制,除非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社會其他成員享有相同的權利。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決定。
第五條
法律只有權禁止對社會有害的行為。凡法律未禁止的,不得阻止;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去做法律未規定的事。
第六條
法律是公意的表達。所有公民均有權親自或透過其代表參與法律的製定。法律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無論其保護或懲罰。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均有資格根據其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職、官職和工作,除其品德和才能外,不得有任何其他區別。
第七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和程序外,任何人不得被指控、逮捕或拘留。凡唆使、推動、執行或促使執行任意命令者,均應受到懲罰;任何依法被傳喚或拘留的公民,必須立即服從;反抗即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僅規定嚴格且明顯必要的懲罰,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行為發生前已製定並頒布且依法適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
第九條
在被證明有罪之前,任何人均被推定為無罪。若認為逮捕他們勢在必行,則任何非為確保其人身安全所必需的嚴厲措施,均須依法予以嚴厲制止。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因其意見(包括宗教意見)而受到騷擾,但其表達不得擾亂依法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思想和意見的自由交流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權利自由地發言、寫作和出版,但濫用此項自由者須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需要一支公共力量:因此,這支力量的設立是為了造福所有人,而不是為了某些受託人的特殊利益。
第十三條
為了維持這支公共力量的運作和支付行政開支,必須由全體公民共同出資:這筆錢必須根據公民的經濟能力,在所有公民中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均有權親自或透過其代表查明公共捐款的必要性,自由同意繳納,監督其使用,並確定其數額、評估依據、徵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就其行政管理工作作出交代。
第十六條
任何社會,若不能保障公民權利,或不能確定權力分立,則該社會不具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產權是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利,除依法查明的公共需要明確要求,且在給予公正事先補償的前提下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財產權
Aucun commentaire:
Enregistrer un commentaire